运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运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的种类、数量、首要流向等状况,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存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颁布存案证明。这里有三点应当留意:
(1)存案的时限,是自运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超越30个工作日不存案的视为违法运营。
(2)存案的内容,是运营的种类、数量、首要流向等状况。其间,运营的种类,是指运营的易制毒化学品中的种类,一起运营其他非控制种类的不包含在内。运营的数量包含年出售数量、上年度出售量等状况。首要流向,是指运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首要出售流向、用处等。此外,需存案的状况还包含运营方式如批发、零售或分销网点的阐明。
(3)所存案的主管部门有所区别。其间,运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所存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这是考虑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控制的重要性,放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控制相对严厉,因而,规则了比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更高的控制等级。
运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运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的种类、数量、首要流向等状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存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颁布存案证明。
运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所存案的主管部门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门。这是考虑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用面广、量大,放在底层主管部门监督控制,在地域上以及处理上对企业运营和个人运用这类易制毒化学品处理相关手续更为便利。
10. 运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存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依据《法令》和《出产、运营答应方法》规则,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营单位进行存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售种类、出售量、首要流向等状况的存案申请书。
归于风险化学品运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风险化学品运营答应证,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材料。